中国大蒜出口韩国被退 蒜农讨说法 1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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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1186114351:把三星现代也返回去
男屌丝的连击:把质检报告拿出来瞧瞧,让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小L的幻想世界:这属于违约吧
低调_无节操:该,,,棒子的生意能做?
精彩内容:
在农业对外贸易中,中国大陆农民缺乏行业协会的支持,也缺乏从地方政府和银行获得的服务与提示。作为农产品出口大省,如何能在对外贸易中维护企业或者农民的权益,亟须重视。
事已至此,山东蒜农王连全只好把希望都寄托于起诉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下称“流通公社”)获得赔偿。蒜农的律师团队成员之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蒋琪告诉《凤凰周刊》,他们将在中国以“商业欺诈”罪名起诉流通公社,来主张赔偿蒜农上千万元的损失。
对王连全和宋加才几位山东蒜农来说,去年11月签下的一个国际贸易大单,开启了他们从小康生活中破产的噩梦,直到今日仍无法醒来。
韩方的自相矛盾
2200吨大蒜正是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的王连全、宋加才等三位蒜农收购的。这三位蒜农在2014年11月通过这次贸易的代理——韩国大农农产公司获知韩国招标大蒜的信息。在中标之后,他们约定从2014年12月中旬向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供货。
大蒜发货前,按照标书规定,官方质检机构——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专职质检人员对大蒜检验、监装,检测合格之后,才装箱运输。王连全称,检验合格后进行封箱,箱子都是流通公社质检员亲自打上公社的铅封后放入集装箱。
2014年12月15日,王连全等蒜农的第一批货物到达韩国釜山港口交单,先后通过了韩国国家食品安全厅的食品安全检验检疫、韩国农林部的植物病虫检验检疫;但农管所的规模检验称,这批大蒜“斑缺点超标”,农管所要求返送货物。
为何在装箱之前,流通公社的质检员检测并未超标?韩国大农农产公司向媒体解释称,这是因为两次质检的方法不同。按照流通公社的检验方法,每袋大蒜在质检前可以先剔除出少于3%的整头坏蒜,之后再检验。但韩国农管所的质检方法是直接在每袋中抽取四分之一的大蒜质检,因此,检测出的重缺点大蒜比例变高。
但是这个说法遭到流通公社否认。流通公社是韩国主要从事辣椒、大蒜、洋葱等农产品进口的政府机关,其工作人员向《凤凰周刊》确认,发货地品质检验中斑缺点规格检查和农管院在韩国港检查的方法一致。发货地和到港后农管院检测结果出现斑点混合率不一致的原因,可能是由于随机抽样检查、新鲜农产品特性上品质不均一导致的差异。
看不见的道义,看得见的规则
流通公社称,“考虑到2014年中国产大蒜状况不佳”,还特地将斑缺点混合率的标准降低:一共采购了两个品种的大蒜,此前采购时对“重缺点”的要求是2%以下,这次采购标准降至5%以下。但这批大蒜仍没有通过检测。
更让王连全感到意外的是,他拿到的韩国大农农产公司提供的标书上,只写明需要韩国国家食品安全厅的食品安全检验检疫、韩国农林部的植物病虫检验检疫即可。但在韩国检查时多出农管所进行规格检验。大农农产公司的负责人称,根据公司多年的经验,从未有过农管所质检不合格的先例,因此,他们并未将“要经过农管所检验”翻译并体现在“中文版标书”中。
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判定,此次大蒜退运事件系“海外供货商的代理人未完全把招标信息转达给海外供货商而产生”。但是王连全并不认可这个说法,他认为,“流通公社并没有诚意接收这批大蒜”。
王连全提起15年前中国大蒜出口韩国引发的贸易冲突。2000年,腌制和加工的大蒜从中国大量出口韩国,引发韩国蒜农抗议。韩国政府为了安抚蒜农和国内舆论,将进口关税从30%上调10倍(300%),跟这次商务部认为这是商事合同纠纷不同的是,当时中国反击,停止了韩国手机和聚乙烯的进口。
但是双方最终达成和解,韩国政府划定大蒜配额,允许以低关税每年从海外进口1.4万吨大蒜。虽然可以从任何国家进口,但是考虑地理位置和运费等因素,多年来中国是唯一参加招标,向韩国出口大蒜的国家。
这2200吨大蒜也就是2014年1.4万吨配额当中的一部分。王连全认为,去年韩国大蒜丰收,行情看跌,韩国流通公社因此才会对这2200吨大蒜的质检非常苛刻,从而让大蒜退运。一位不愿具名的中韩贸易人士向《凤凰周刊》称,退回大蒜的争议属于规格和品质范畴。国际贸易的惯例是,除非品质恶劣到无法使用,否则正常情况下是折价处理。另外,农产品跟工业化产品有统一规格不同的是,农产品很难做到标准统一,这是由其产品特性决定的。“即使略有不符,全部拒收,这不够合情合理。虽然做买卖是要依法依合同办事,但是也有一个商业道义在里面。”这位人士称,这个大蒜可以使用,完全可以以其他更为灵活的方式处理,但是韩国竟将货物全部退运,这显然丧失了“商业道义”。
不公平的贸易?
道义或许各有解释,但国际贸易遵循的法则中韩已有条约在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蒋琪对诉讼结果较为乐观,但是蒜农律师团队中的另一位成员朱伟东则出言更为谨慎,他说一切还得“走着看”。作为青岛海洋大学法学院研究中韩商事纠纷的法学教授,朱伟东向《凤凰周刊》表示,尽管中韩2003年签订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下称《条约》),这是两国商事纠纷的法律程序实施的依据,但是,《条约》中很多问题缺乏操作细节。比如这个条约里,缺乏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定;条约中约定的送达途径,在实践中也效率低下。朱伟东认为,这个案件一旦蒜农胜诉,赔偿执行显然不是最大问题,因为他们起诉的流通公社在中国有办事处,同时在中国也有资产及其贸易。
这预示着将来的诉讼之路并非平坦。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政协委员段祺华称,在很多时候,涉外诉讼即使胜诉,因为涉及到两个国家,有时候也会无法执行。
第一次做外贸生意的王连全认为,“信用证”的苛刻条件也是这次损失较大的原因之一。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它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类似于网购时的“第三方平台”。
流通公社在向蒜商开具“信用证”之前,要求蒜商先交齐100多万元保证金,王连全向《凤凰周刊》表示,如果他们对“信用证”条款提出异议,对方就可能取消订单,保证金也无法收回,因此只能接受这些条款。
该“信用证”规定,大蒜检测合格的情况下,办理通关手续,然后流通公社提货并向韩国指定银行发送报文,给予向蒜农汇款90%的指示。当货物到达公社后,公社有权力进行验货,如果有部分不合格,他们可从剩余的10%的货款中扣除。
然而,这批大蒜在办理了通关手续之后,流通公社并没有向韩国指定银行发送报文,蒜农并没有收到任何款项。在被退货后,他们不得不把大蒜折价处理,并要承担来回运费以及大蒜在韩国的仓储费用。
2014年,山东农产品全年出口157.3亿美元,出口额连续第16年领跑全国。如何在对外贸易中维护企业或者农民的权益,是一个亟须重视的问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李时民建议,在西方国家,民间行业协会非常多,这些协会给外贸企业提供诸如市场推广、资金、人力资源培训等各方面的专业支持。但是中国大陆缺少这样的行业协会,因此,当地政府,特别是外经贸部门,可以对农民进行相关法律培训,并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提供协助,帮助农民防控贸易风险。
此次大蒜被退回事件也凸显银行的服务意识问题。国内的信用证相关银行,应该加强服务意识,利用专业知识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操作建议,来降低客户在对外贸易中的风险。
缺失的风险防控
经过粗略估算,这次大蒜退运事件,蒜农的损失达到千万元。毫无对外贸易经验的王连全,在投标之前,也并没有向律师或者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寻求帮助来把控风险。
蒜农们曾向韩国总统朴槿惠写信,却没有结果。在给朴槿惠的信里,蒜农们希望韩国总统能协调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给他们一个交代。他们在春节假期前后到北京的韩国大使馆门口举标语抗议,标语上书“强烈抗议韩国政府坑害中国蒜农”、“我要吃饭我要上学”、“寻求正义力量帮助”等字样,除了招来警察将孩子和妻子带到派出所盘问之外,韩国大使馆没有任何反馈。
商务部外贸司将此事定性为商业合同纠纷,王连全他们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李时民看来,打官司不但耗时耗力,最终结果也未必理想,仲裁通常是涉外贸易纠纷的较为高效的解决之道。但是,如果仲裁机构介入,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双方合同约定,或者是争议发生后,双方一致同意仲裁解决。
但这条道路早已被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关闭,流通公社一直拒绝与蒜农协商,告知蒜农可以上诉国际组织。
对簿公堂道路尚漫长,而农民们的破产已在眼前。
记者/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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