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司法独立原则
第二节 司法独立原则-课程[刑事诉讼法]-[柠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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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文博苑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内,律师孟令凤(右一)在解答辖区社区居民关于社区物业方面的法律咨询。当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文博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正式成立。文博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定期邀请职业律师进驻社区,对辖区普通百姓进行普法知识宣传以及法律咨询援助、民事调解等法律服务,让法律服务走进寻常百姓,让法治理念深入社区居民家庭。(新华社记者 郭晨 摄)
中国日报网10月23日电(远达)外媒继续对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给予高度关注。有美国媒体刊登北京学者的文章说,司法独立并非资本主义特有的法治理念;司法独立是司法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其程度的高低衡量一国的法治水平。
《纽约时报》中文网10月23日发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的文章称,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要议题,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据官方媒体报道,四中全会可能涉及实质性议题,包括:如何改革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如何构建违宪监督机制、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怎样形成制度反腐机制等。
其中,最关键的当然是完善党对司法的领导。在党与司法的关系上,我一直呼吁,首先回到1979年64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诉法切实实施的指示》。该文件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首次明确了法律、司法权威与党的领导的关系,首次提出取消党委批案制,在理论上实现了党对司法工作领导方式的转变,对于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可惜此后数十年,法治建设并未朝着这个方向运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法治建设迈出较大步伐,但总体上只是一个过渡性方案,没有确立司法独立,没有直面党与司法的关系,只是重申坚持党的领导,而没有提出如何更好地完善党的领导。
宪法监督是另一关键。中国改革,须凝聚共识。时至今日,任何实质性改革,都不可能脱离政改单独推进。政改的切入点应优先考虑法治改革,因为法治改革最容易达成共识、成本最低、最安全、风险最小、最可能避免动荡。法治改革当以司法改革为核心,以宪法共识为前提。宪法共识的落脚点,是落实宪法第5条违宪必究条款。因此,必须建立违宪审查机制。长远而言,应建立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当下,可行的方案是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合法性审查机制做实。
制度反腐机制,即法治与反腐相结合的议题,强调四点:第一,实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考虑到反腐是一场“自我革命”,除一定程度上技术性地对腐败“原罪”既往不咎,可从新任领导干部开始实行财产公开,从厅以下干部开始公开。第二,整合现有的反腐机构,考虑借鉴香港的经验,分离检察机关的反腐职能,与中国特色的纪委整合,建立独立、统一的廉政公署。第三,与独立反腐机构的建立相配合,促进纪委“双规”的法治化,依法反腐,而非依党纪反腐。第四,保障言论自由,激励民间反腐。
上述三个关键汇集起来,都指向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司法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基本准则,是常识,是底线,不可回避,不可再退。司法独立程度的高低衡量一国的法治水平。
司法独立并非资本主义特有的法治理念。历史上,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通过后,新一轮司法改革方案紧锣密鼓地筹备,均指向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改革道路,力图提升司法的独立性,但进行得并不顺利。很大原因在于《决定》部分触及深层次的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利益格局的调整,改革面临阻力、存在分歧。来自地方党政司法部门的不配合,将成为落实《决定》所面临的最大挑战。
司法独立的关键正在于理清司法与党的关系。党对司法的领导体现为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但党不干预个案,应成为基本原则。
实际上,司法独立有利于改善党的领导。司法为纠纷解决和社会正义提供最后一道防线,为党分忧分责,为社会确立规则,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党的根本利益,从而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才是真正坚持党的领导。
(编辑:周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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