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强吁取消嫖宿幼女罪 120629 特别十点
民间强吁取消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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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商务信息网讯 嫖娼,默认了女方为卖淫女身份。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
对于社会关注的废除“嫖宿幼女罪”的问题,委员也提出建议。
据了解,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改刑法时新增设的一个罪名,当初增设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幼女的人身权利,但对这一罪名的实施,这些年来一直存在争论,不少人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昨日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和陈秀榕委员建议,取消刑法第360条第2款“嫖宿幼女罪”,将该类行为一律作为强奸罪论处。
马馼委员提出,希望借这次修改的机会,比较集中地解决涉及妇女儿童保护的问题,把这个罪名(嫖宿幼女罪)废除掉。
陈秀榕委员建议取消刑法第260条第二款“嫖宿幼女罪”。
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基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现实情况,无论任何手段,都将是构成了强奸罪。
司法实践中,许多嫖宿幼女案被害人和家长对该罪名都非常不满,社会各界特别是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部门对该罪名普遍不认可。因为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对幼女进行了不当的道德评判,往往容易给幼女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背离了文明国家对儿童保护的初衷。
最高法院表示,“总之,我们希望能够共同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我们将加强调研,进一步研究规范该罪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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