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施华洛婚纱摄影】张金印&崔艺莹 婚纱VCR
海城施华洛文艺实景摄影 Add//海城三义步行街
视频点评:
张传浩:兄弟 一定要幸福…… 加油 我也努力
精彩内容:
“施华洛世奇”状告“沈阳施华洛婚纱摄影”、《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起纠纷……
明日是第十五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此,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聂雪松在发布会上介绍了2014年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201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介绍,2014年,根据审判实践需要,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案件由沈河区法院管辖,全年沈阳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78件。
案例一
签供暖合同违约 沈阳桃仙空港公司被告
2010年9月26日,沈阳科源节能设备厂与沈阳桃仙国际空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科源厂采用外引余热热水采暖技术,解决空港公司采暖问题。合作期限为5年。
合同签订后,空港公司依约定分别支付了2010年、2011年度采暖期节能费均为56万余元。2012年11月起,空港公司停止使用科源厂节能改造的设备,未向其支付节能费用。
科源厂的老板陈某将空港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空港公司应对科源厂违约3年的预期的利益予以赔偿,共计120余万元。
本案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提供技术服务一方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确定损失额时,不应只考虑为实现技术服务而投入设备的折旧损失,应综合考虑技术的含量,合同的履行,及双方对于技术价值的约定,合理的确定赔偿数额。
案例二
未在中国注册外国企业名称同样受到保护
美国的美盛公司(The Mosaic Company)是全球领先的化肥生产商、分销商,美国《财富》500强企业。美盛公司在北京、烟台、秦皇岛、云南设立的子公司企业名称中均以“美盛”作为企业字号。美盛公司发现在辽宁等地的农资市场上有大量标注由“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化肥产品,且在互联网上的多个农资网站上有“辽宁美盛”与美国美盛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介绍。
法院审理后判决“辽宁美盛”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我国《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不仅限于国内企业的相关权利,对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企业名称同样给予保护。被告将“美盛”注册为企业字号,在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上使用带有“美盛”字号的企业名称,明显具有攀附美盛公司声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必然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案例三加盟特许经营 合同只能和企业签署
2012年,李某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一朵一果”文字商标。2013年6月4日,李某的爱人杨某成立沈阳市沈河区一朵一果精品酒店。
2013年8月9日,杨某与张某签订了《一朵一果精品酒店合作经营合同》。张某加盟经营一朵一果精品酒店,并于当日向杨某、李某交付了资源使用费4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双方签订的是无效合同。判决李某杨某返还张某特许经营费47000元及利息;
本案涉及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法律对于签订合同的主体作出严格的规定,主要是考虑特许人应具备一定的资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企业作为特许人,有利于将特许经营纳入行政管理,有利于监督、指导特许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四“施华洛世奇”状告“沈阳施华洛”
沈阳施华洛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17日,主要经营范围均为摄影服务、婚礼服务及用品出租。其在沈阳市中华路和沈河区中街路分别开两家“施华洛婚纱精品概念馆”。
其经营场所、网站宣传中大量使用“SWAROV”“施崋落”“施华洛”文字;在店内摆放的相框、宣传图册、宣传卡等还有“SWAROVSKI”“施华洛世奇”文字使用。
为此“施华洛世奇”将沈阳施华洛公司告上法庭。
在案件审理期间,沈阳施华洛公司将自己的字号变更为“苏菲施华洛”。
法院审理后认定"SWAROVSKI"、“施华洛世奇”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虽然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不同,但被告的此种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权益,侵犯了原告对其“施华洛世奇”和"SWAROVSKI"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变更后的企业字号“苏菲施华洛”仍带有“施华洛”字样,仍然存在误导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在商标侵权行为中,“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行为,比“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将相同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的使用行为更为隐蔽、更容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商标权人利益受损。该行为被法律禁止的要件之一是被侵害的商标系驰名商标。
新修改的《商标法》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案例五
《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起纠纷
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人民体育出版社)独家拥有上述作品的复制、出版、发行和网络信息传播等专有权利。
后人民体育出版社发现北方图书城及淘宝店铺均有销售由广东某某公司出版、广州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的DVD《第九套广播体操》,其中,整套演示部分使用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带口令)。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出版社、文化传播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涉及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问题。著作权法所称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本案中,被告在出版物中使用的伴奏音乐,系由著作权人创编完成的,具有艺术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口令仅为对连续数字的简单重复,不具有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故伴奏音乐中的口令声音作为录音制品的组成部分,亦不具有独立的著作权意义。
相关图片:
↑图:常州施华洛婚纱摄影店-最新活动-团购折扣-套系
↑图:洛皇室婚纱摄影会馆-施华洛婚纱摄影怎么样-施
↑图:【沈阳施华洛婚纱摄影】冬天怎么拍婚纱照6大
↑图:激光水晶礼服--北京施华洛婚纱摄影-国际婚纱礼
↑图:创意写真集_天津施华洛婚纱摄影_TJ_施华洛婚
↑图:仅售1999元,市场价9888元的施华洛婚纱摄影店
↑图:水晶六代礼服第三张-天津施华洛婚纱摄影-婚纱
↑图:【施华洛婚纱摄影】盛大开幕 超强优惠 震撼启
↑图:沈阳最好的外景婚纱摄影【沈阳施华洛影楼】提
↑图:踏青第4张-北京施华洛婚纱摄影相册